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潯陽區、九江縣、武寧縣、修水縣、永修縣、德安縣、星子縣、都昌縣、湖口縣、彭澤縣、瑞昌市),江西省九江市工傷一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訂本程序。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并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給傷殘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
(四)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
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傷殘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為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以及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經定點醫療機構檢查需要治療的,應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可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經辦機構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的支付和報銷按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用人單位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輔助器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配置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或否定證明。
申請人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證明及工傷認定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配置手續,經辦機構發給申請人輔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稱、型號及金額限度,由申請人到定點輔助器具機構配置。工傷職工因特殊原因,個人申請超標準配置,經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費用由個人承擔。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按規定配置相應器具后,經申請人驗收合格并簽署收據后,持輔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請人的收據到經辦機構辦理費用結算手續,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江西省新余市工傷一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標準: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分宜縣),江西省新余市工傷一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訂本程序。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并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給傷殘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
(四)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
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傷殘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為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以及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經定點醫療機構檢查需要治療的,應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可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經辦機構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的支付和報銷按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用人單位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輔助器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配置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或否定證明。
申請人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證明及工傷認定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配置手續,經辦機構發給申請人輔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稱、型號及金額限度,由申請人到定點輔助器具機構配置。工傷職工因特殊原因,個人申請超標準配置,經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費用由個人承擔。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按規定配置相應器具后,經申請人驗收合格并簽署收據后,持輔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請人的收據到經辦機構辦理費用結算手續,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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