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91號)規定,我市出臺了《關于印發重慶市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14號),結合《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跨本市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市)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1.符合以下規定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可認定為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
(1)在本市外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
(2)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4)軍人服現役年限。
以上認定為我市職工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均不得重復計算。
2.流動就業人員接續我市職工醫保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應滿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領取退休待遇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我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在本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市內居民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得重復計算。
(三)上述兩項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的銜接
居民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為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計算。
二、跨本市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后醫保待遇的處理
本市外轉入的流動就業人員從原參保地中斷醫療保險繳費之月起,應在3個月內在我市接續醫保關系(包括職工醫;蚓用襻t保)。其醫保待遇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應從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接續職工醫保。對3個月內接續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對超過3個月接續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中,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補繳費期間,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二)原參加職工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對3個月內接續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對超過3個月接續的,其醫保待遇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5〕29號)中有關中斷繳費的規定執行。
(三)原參加居民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并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四)接續我市居民醫保的,按《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127號)第一條、第二條和《關于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67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我市參保人員轉出本市的,應按規定轉移其參保信息和劃轉個人賬戶余額。
四、本市內醫保關系轉移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8月1日以后領取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其2004年12月31日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認定為職工醫保(含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
(二)8月1日以后領取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間,隨用人單位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職工醫保(含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含原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實行累計計算。
(四)參加我市居民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為個人參加職工醫保一檔的實際繳費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計算。
(五)我市醫保參保人員在本市內跨險種轉移接續醫保關系時,由居民醫保轉為單位職工醫保的,其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由居民醫保轉為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后,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五、本通知所稱的流動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內且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六、做好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是保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連續參保、接續關系及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請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市社會保險局要盡快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相關的業務工作流程;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完善業務模塊。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強化參保信息的清查核對,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切實做好有關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認定和待遇接續工作,確保此項政策順利實施。
七、本通知從8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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