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 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 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 協助(一)項至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 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 品行端正、遵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
模者;
. 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二條 員工之獎勵,以嘉獎次等于記功次,記功次等于記大功次。
三條 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 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 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 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 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 匯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在損失者;
. 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 連續曠工天或全曠工達日以上者;
. 記大過達兩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 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 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 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 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 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 全曠工達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 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 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 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 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 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 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 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 浪費物料者;
. 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 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次(含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分別予以懲處。
四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次等于記過次,記過次等于記大過次,累計記大過兩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與撫恤
(以上三項皆依當地政府有關條例及本單位實情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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