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權減少或增加各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數量,或者要求補報有關資料。
六章 附 則
二十七條本規定是對系統各所屬企業財務工作的原則性規定,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一章總 則
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二章 財會機構設置
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三章 財務人員調配
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九條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一(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四章 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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