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羈押被稱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三大難題之一。據權威部門的統計,1993年至1999年全國政法機關每年超期羈押人數一直維持在5萬至8萬人之間。
2000年全國九屆三次人大會議上,陜西人大代表劉三陽提交了《關于對司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行“拖案”責任追究制的建議》,認為“拖案”數量多、涉及面廣,對社會穩定影響大,所造成的危害絕不亞于錯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全面清理,在當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糾正。
《通知》還特別提到,“在清理糾正超期羈押案件過程中,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特別是對于一些重大疑難、認識不一致而久拖不決的案件,可以專題報告黨委、人大、政法委,促進問題的積極解決。”
在此背景下,趙作海案再次啟動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開協調會,政法委和公、檢、法三部門經研究認定,該案尸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在柘城縣檢察院召開,決議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鑒定,確定尸源。”
但DNA鑒定報告最終無法形成結論。趙作海又被持續羈押了1年多。
時間到了2002年,政法系統解決超期羈押的決心越發強烈。
5月31日,在山東省濰坊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糾正超期羈押經驗交流會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超期羈押案件的督辦力度,檢察環節存在的超期羈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糾正。
這一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等部門,為了解決超期羈押這個“老大難”問題,聯合下發了《河南省刑事訴訟超期羈押責任追究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文件細化了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時限和責任劃分,包括檢察院要及時向辦案單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據官方數據,到2002年底,河南省共計清理超期羈押5000余人,遺留超期羈押案件20余人,基本實現了無超期羈押現象。
在此期間,趙作海案再度過堂。
2002年,八九月間,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趙作海案召開協調會。
最終的結果是:趙作海案具備了起訴條件。
當年,決定趙作海命運的這次協調會,公檢法三家各方的具體意見如何?由于與會者三緘其口,會議紀要無從尋覓,至今仍是一個謎。
《中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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