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件: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
2、參保方式: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3、參保年限相關規定: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可選擇補繳從本辦法實施時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4、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一)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的年限;
(三)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應繳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目前實行固定沒人110元/月)。
注意:參保人不能同時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廣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對參保人的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