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按照規定報請審核、批準。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
第三十二條 符合應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規定的單位,以沒有采取實物分房、不實行住房補貼政策和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為由,申請暫緩繳存提高繳存比例部分的職工住房補貼,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管理中心審核核準。
第三十三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存或者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單位辦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第三十四條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時,其繳存月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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