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印發《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確保公公正的改革基本原則。教育公是社會公的重要基礎,考試招生公是教育公的重要體現。《實施意見》把促進公作為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這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保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沿著正確方向推進的重要保障。
高考恢復以來,我國教育考試招生制度逐步恢復、不斷改進,讓廣大學子通過自身努力獲得等的受教育機會,為促進社會公做出了巨大貢獻。經過30多年的發展,考試招生制度已經成為億萬學生和家庭改變命運、促進社會縱向流動、維護社會公的重要手段,其公性、權威性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把促進公公正作為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就是要在保持現有考試招生制度穩定的基礎上,著力解決當前考試招生過程中違反公公正原則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進一步發揮考試招生制度在促進社會公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讓更多家庭能夠享受教育公、社會公。
當前,人民群眾對教育公、考試招生公的關注重點發生了重大變化。公的關注重點轉向“優質教育機會公”,人民群眾“上好學”的需求已經超越“有學上”的樸素愿望。公的關注焦點轉向“程序和規則公”。學校招生的標準、程序、結果是否公,能否保證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學生享受同等機會,已成為公眾判斷公的依據。公的關注范圍擴展到“選擇的權利公”。群眾要求有選擇課程、選擇考試、選擇學校的更大自主權,要求考試招生錄取過程更具靈活性,在雙向選擇中尋求公。
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必須順應這些變化,結合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公眾需求的新特點系統考慮,并注重制度和機制建設。《實施意見》提出了促進公的新舉措,順應了群眾對教育公、社會公的新需求、新呼聲。這些舉措具有系統性、前瞻性、針對性,對于推動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走向深入、更加公具有重要意義。
要把《實施意見》促進公的要求落到實處,必須明確主體責任。政府、高校、考試機構必須根據各自權限范圍,分清主體責任,做到權責對應。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管理部門制定考試招生政策時,要充分考慮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特別是重點大學入學機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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